
第一章 伦理审查收费标准及交费指南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要求,不断提高伦理审查水平,保证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增加项目跟踪审查的频率和力度,医学伦理委员会对审查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收取伦理审查评审费。
第二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收费标准及交费指南适用于所有经本伦理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及相关负责人。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伦理评审费标准及交款指南的执行,申办方或主要研究者负责费用的交纳。
第三条 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及国内标准确定项目评审收费额度。医院财务科负责帐目收入与支出管理,专款专账,按专项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审批流程符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伦理审查费用由申办者向医院财务科直接支付,并单独建账,伦理委员会通过伦理咨询费/评审费的形式向参与审查工作的伦理委员及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四条 伦理审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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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别 |
伦理审查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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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物临床实验项目(我院为组长单位) |
6000-8000元/项 |
初次会议审查,包含一次修正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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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物临床实验项目(我院为参与单位) |
4000-6000元/项 |
初次会议审查,包含一次修正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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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项目(IIT) |
3000元/项 |
初次会议审查,包含一次修正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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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
不收费 |
包括会议审查/快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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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需要重新审查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或因方案等文件的重大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 |
3000元/项 |
包括修改后重审、修正案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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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单位科研项目 |
1000元/项 |
初次会议审查,包含一次修正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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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快速审查(各类收费项目) |
1000元/项 |
修正案快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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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伦理资料延期保存费 |
1000元/年(5年后) |
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不申请延期的项目资料伦理委员会有权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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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度审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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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背方案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结题审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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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料备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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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伦理审查交费指南
(一)申办方或主要研究者(交款方)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申请流程按照《盐城市中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在项目送审后,会议审查(快速审查为下发审查批件或意见函)之前办理交款手续。
(二)交款方首先至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交款凭单,秘书负责根据审查项目类型填写交款凭单,并签章。
(三)交款方至财务科出纳办理交款手续,财务科出纳根据交款凭单收取伦理评审费。
(四)交款方取走交款发票或凭据,并将签有财务章的交款凭单交回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医院财务及审计要求,本着收支平衡、非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方或外单位科研人员缴纳的伦理评审费。
(二)获得经费资助的主要研究者缴纳的伦理评审费。
(三)医院科技发展基金支持。
(四)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对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的友情捐赠。
第八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伦理委员会委员初始审查费、快速审查费、跟踪审查费等。
(二)独立顾问咨询费、外聘专家咨询费或讲课培训费。
(三)用于提升委员伦理审查能力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四)审查资料保管等办公费用。
(五)有关伦理委员会工作的其他临时性支出。
第九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支取由秘书负责。需预先提交使用申请或使用明细,经财务科审核、主任委员或分管院长及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二)根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经费。经费使用计划由秘书拟定,主任委员审批。
(三)经费由财务科设立专账管理。医学伦理委员会当年剩余经费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伦理审查费的发放
(一)药物临床试验初始审查的伦理审查费为200元/人·项。
(二)药物临床试验跟踪审查、复审的伦理审查费为150 元/人·项。
(三)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项目(IIT)初始审查的伦理审查费为150元/人·项。
(四)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项目(IIT)跟踪审查、复审的伦理审查费为100元/人·项。
(五)外单位科研项目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复审的伦理审查费均为50元/人·项。
(六)本单位科研项目初始审查及跟踪审查、复审的伦理审查费为400元/人·次。
(七)伦理审查费的发放由秘书提交申请,经主任委员及分管院长或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委员在伦理审查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八)伦理审查费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发放标准均为税前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独立顾问或外聘专家咨询费的发放
(一)独立顾问或外聘专家的咨询费按伦理审查费的发放标准执行。
(二)外聘专家讲课培训费按《盐城市中医院外请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三)所有咨询费或讲课培训费的发放由秘书提交申请,经主任委员或分管院长及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独立顾问或外聘专家需在专家咨询费或讲课培训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四)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